Accounting27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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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做法涉及本身並不違法,但只能在某些情況下和/或受到某些限制的情況下合法行銷和銷售的產品或服務。 消費者保護機構裁定,向沒有管轄權且商家未向其提出索賠的法官發出通知,要求其出庭是一種侵略性做法。 這種做法的目的是透過不當影響來恐嚇消費者 (228)。 購買邀請中缺乏第 7 條第 (4) 款要求的消費者信息,如果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國家法院認定,邀請消費者造訪網站取得保險優惠的廣告並不構成購買邀請 台北會計事務所 (206)。 購買邀請是一個比廣告更狹義的概念,並非所有商業通訊都構成第 2(i) 條意義內的購買邀請。 第7條第(1)款強調,為了審查商業行為是否具有欺騙性,必須「根據事實情況-考慮其所有特徵和條件,以及其傳播手段的限制」來考慮。 附件一第 22 點禁止作出虛假聲明或造成虛假印象,顯示商人的行為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業務、工藝或專業相關的目的,或冒充消費者。
根據第 8 條第 2 款,對於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遠程合同,貿易商有義務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特徵、價格加稅、合同期限以及消費者義務的信息。 ,以及在消費者下單前直接在訂單上提供;在訂購過程的早期階段提供這些資訊是不夠的。 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明確承認訂單需要付款義務的可能性,包括常規金額,例如透過點擊明確標記的按鈕。 登記工商 一次性付款的金額和任何後續定期付款的金額都必須清楚地傳達給消費者。 電子商務指令 (190)、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191) 和電子通訊指令 (192) 同樣對出於直接商業目的發送商業通訊和電子郵件提出了某些要求。
結果,消費者做出瞭如果全價包含在第一個「購買電話」中他們就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因此,此類做法可能構成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欺騙行為或不作為。 操縱行為可能包括在視覺上模糊重要資訊或確定促進特定選項的順序(例如,一個按鈕清晰可見,而另一個按鈕隱藏;一條路徑很長,另一條路徑較短),以及使用問題和模棱兩可的語言進行欺騙。 此類做法可能會導致資訊難以理解或含糊不清,從而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6 條規定的欺騙性活動或《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登記公司 7 條規定的欺騙性遺漏。 此外,利用情感勸阻使用者做出某種選擇(例如「強化」消費者感到內疚)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8 條規定的攻擊性行為,因為它利用不允許的影響力來扭曲消費者的決定-製作。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侵權行為既可以歸因於意見領袖,也可以歸因於聯繫意見領袖並從推薦中受益的商家/品牌。 這些規則的應用並不要求交易者進行編輯控制,儘管它可能在確定責任方面發揮作用。
我們可能會與我們聘請的代表我們向您提供服務的商家、供應商、代理商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享您的個人資訊。 當我們與這些其他公司共享資訊以代表我們提供服務時,他們不能將其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並且必須對其保密,除非您另行同意或給予我們明確許可。 我們可能會根據我們的合法利益處理您的個人數據,以便建立“輕商業檔案”,根據非侵入性的個人資料類別(例如消費金額、購買的產品/服務、所在商店)分析您的特徵和偏好。 根據 ZVPot 的說法,如果是遠端合約或異地合同,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合約後 14 天內通知我們他們要退出合同,甚至無需證明其決定的合理性。 公司設立 消費者是在其專業或營利活動之外獲取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自然人。 合約的撤銷是根據 ZVPot 進行的,因此不適用於法人實體。 本公司不聲明或聲明本網站上的任何資訊適合或可供在美國境外下載。 對於某些人或在某些國家/地區,造訪本網站和網站上的任何資訊可能不合法。 如果您從美國境外造訪本網站,您需自行承擔風險,並遵守美國或您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除適用隱私權聲明的個人資料外,從您收到的所有資訊或資料均被視為由您提供,且本公司並未以保密方式收到這些資訊或資料。 未經父母或監護人事先同意,中興通訊不會故意收集兒童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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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零售商有時會在其現有包裝中添加新商品,而不增加包裝的價格或降低包裝中已包含商品的品質或成分。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能會在新商品推出後的一段時間內將添加到包裝中的商品視為補充。 然而,如果添加新元素後封裝的價格上漲,或者其品質或成分變差,則新元素不能被標記為「免費」。 工商登記 該禁令主要影響有關醫學界將其歸類為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的身體狀況的說法。 然而,由於這些主張也受到特定部門的歐盟立法的監管,因此第 17 點關於這些做法的實際好處可以忽略不計。
根據第3(1)條,商業行為不僅發生在行銷和銷售或服務階段,也發生在交易結束後(售後階段),這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 條規定了對違反該指令所適用的國家規則的行為所適用的製裁。 第(1)款規定,成員國必須確定在違反根據該指令通過的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的製裁規則。 它讓會員國自行決定可用的製裁類型和實施制裁的程序,只要這些制裁是有效的、相稱的和具有勸阻性的。 TFEU 第 34-36 條涵蓋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或其他歐盟二級法律協調文書未涵蓋的國家措施。 必須根據第 1 條進行調查禁止與 TFEU 第 34 條規定的數量限制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適用於成員國頒布的所有能夠直接或間接、實際或潛在阻礙聯盟內部貿易的貿易規則 (90)。 有關這些條款應用的進一步指導,請另參閱 TFEU 第 34-36 條。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適用於視聽媒體服務中的不公平商業行為,例如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只要上述條款未涵蓋。 因此,除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中有關購買邀請的資訊要求外,也適用《服務指令》第 22 條中包含的資訊要求。 如果存在部門或其他歐盟立法且其規定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規定重疊,則以特別立法(lexspecialis)的相關規定為準。 事實上,該指令第 3(4) 條明確指出,「如果本指令與管理不公平商業行為特定方面的其他共同體規則發生衝突,則應以後者為準,並適用於這些特定方面」。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一般消費者希望該準則的簽署者銷售符合該準則要求的產品。 如果交易者承認此類守則對自己具有約束力,但違反了該守則,並且他聲稱遵守該守則實際上或可能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則他可能會從事欺騙活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b) 條涵蓋了這種情況。 聲明也必須清楚、明確地說明它們所指的是產品或其生命週期的哪個面向(308)。 如果貿易商僅透過強調產品對環境的眾多影響之一來提出環境聲明,則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或第 7 條,該聲明可能具有誤導性。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關於欺騙行為和不作為的第6條和第7條,綠色聲明必須真實,不得包含虛假信息,並且必須以清晰、具體、準確和明確的方式呈現,以免誤導消費者。 工商登記 此外,對於專業人士(即商人和醫生)的藥品和醫療廣告有具體的限制(即禁止)。 該領域的所有誤導性廣告案例(無論是否獲得授權的貿易商)都將觸發相關歐盟或國家規則的適用,並受到相關執法和處罰制度的約束。 然而,如果產品標籤沒有明確揭示產品的差異,則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欺騙行為也可能發生。 在這些情況下,負責食品法的當局會檢查向消費者提供食品資訊的法規以及定義成分要求的相關產品特定法規的遵守情況。
此外,如果這種做法是針對兒童的,那麼附件一第 28 點就特別相關,因為它禁止直接向兒童呼籲。 針對兒童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也證明了根據《一般資料保護條例》(365) 的特殊保護是合理的。 該指令也適用於涉及使用演算法、自動決策和人工智慧(AI)等技術的實踐和產品。 這包括商家在廣告、銷售和售後階段向消費者應用的所有 B2C 實踐,例如使用追蹤和定位技術、演算法個人化、動態優化和共享帳本技術。 公司登記 聲明在產品第一次使用時可能是準確的且與產品相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失去其相關性。 為了能夠根據指令第 12 條向國家當局提供必要的文件,只要索賠用於行銷目的,貿易商就必須確保與索賠相關的文件是最新的。 根據第 7 條第(2)款,如果環境聲明以含糊、不可理解或模糊的方式提出,同樣可能具有誤導性。
我們通常在您使用產品或服務的國家/地區處理您的個人資料。 但是,我們可能會將您的個人資料轉移到另一個適用不同法律保護個人資料的國家。 例如,為了修正產品錯誤,我們可能會將包含您個人資料的日誌檔案傳輸至中興通訊研究院進行進一步分析。 使用系統更新服務,即表示您同意將您的個人資料轉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儲存或處理。 例如,對於您的個人資料的傳輸,我們會事先徵得您的同意或與您簽訂適當的資料傳輸合約。 如果意見領袖因推薦而獲得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付款、折扣、合作協議、來自附屬連結的百分比收入、免費產品(包括主動提供的禮物)、旅行或活動邀請等,則視為存在商業元素。 (55) 如需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委員會關於消費者合約中不公平條款的理事會指令 93/13/EEC 的解釋和應用指南的通訊(COM(2019) 會計服務 5325 最終版)。 根據《航空航班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或公佈的機票價格和運價必須附有相關條件。 在柏林航空案(405)判決中,法院也強調,《航空服務運營條例》第23 條第(1)款要求,線上預訂系統有義務在航空價格出現變動時向消費者表明應支付的最終價格。 零售商可以選擇在顯眼位置展示某些環境聲明(例如,在產品包裝的正面),並在不太顯眼的位置(例如,在產品包裝的背面)包含有關該聲明的附加資訊。 國家消費者保護部門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的代表表示,根據案件情況,特別是該工具的局限性,這可能會產生誤導(313)。 免費試用是一種行銷工具,允許消費者免費或低價(例如樣品郵資)訂購產品或訂閱服務。
貿易商/品牌應對違反上述規定,特別是第 5 條規定的專業注意要求負責。 根據對案件情況的評估,如果意見領袖與貿易商/品牌沒有關係(即誤導性地聲稱代表貿易商行事),則不太可能存在此類責任。 意見領袖將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承擔自己的義務,前提是他符合前面解釋的「交易者」資格。 另一方面,評估考慮了 B2C 關係之外的商家屬性,例如社會責任、就業條件、稅收、市場領導力、道德方面等。 - 評級可能超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包括消費者評級的新規定。 與消費者評級和推薦相關的欺騙性做法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2) 條,該指令要求貿易商在上下文中不清楚的情況下識別商業行為的商業意圖。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的一般條款提供了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的額外機會。 它作為一個額外的「安全網」來識別 UCP 指令其他條款中未涵蓋的不公平商業行為(即不屬於欺騙性、侵略性或未在附件一中列出的行為)。 它禁止違反專業護理要求的商業行為,如果它們可能嚴重扭曲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在連網訂閱行動電話報價中,電信服務供應商公佈的價格為「zero 會計師 kr」。 然而,在消費者接受優惠後,訂閱的每月分期付款增加了。 國家法院認為,這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256) 附件一第 20 點的範圍。
這就提出了「消費者」的概念如何適用於房地產購買者的問題。 對於「搶先體驗」遊戲(即仍在開發的遊戲)的優惠,零售商應明確消費者的期望,例如搶先體驗遊戲的內容和發展前景。 在正常互動過程中,為了讓消費者做某事或接受某事(「嘮叨」)而反覆顯示煩人的電話,可能會被視為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附件一,第26 點)( 368)。 商家了解消費者在賭博和視訊遊戲中的隨機內容方面的購買歷史。 然後,針對消費者進行包含類似元素的個人化商業通信,目的是利用選擇此類產品的更高可能性。
(361) 2021 年 9 月 2 日法院判決書,Peek 此外,許多歐盟部門法律明確禁止基於最終用戶的國籍或居住地,或基於歐盟境內承運商或票務供應商的位置的直接或間接價格歧視。 這適用於航空運輸(371)、海運(372)、鐵路運輸(373)和巴士運輸(374)。 「廣告」是指出現在此類結果的開頭或中間,而根據適用的客觀搜尋標準,這種情況不會出現。 登記公司 一家公司做出了比較聲明,刮鬍刀「A」比市場上其他刮鬍刀含有更少的塑膠。 如果選擇用於比較的其他刮鬍刀不能代表整個市場,而刮鬍刀中的塑膠含量平均通常低於「A」刮鬍刀,則這種說法可能會產生誤導。 未經授權使用歐盟或國家標籤(例如歐盟生態標籤、斯堪的納維亞“天鵝”、“藍色天使”或其他標誌)。
根據個人調查,如果權利要求的範圍和邊界不清楚,則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 此類附加資訊有助於確保遵守第 7(4)(a) 條(就購買邀請而言);這一點禁止以「含糊、不可理解、含糊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有關「產品的基本特性」的重要資訊。 不能指望一般消費者了解各種公共和私人行為準則、標籤計畫、認證或標誌的含義或重要性。 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這些要素以及相關聲明的相關特徵,並參考從哪裡可以獲得有關認證的所有信息,包括認證是否由第三方進行。 貿易商還必須確保消費者有機會以可訪問且清晰的方式獲取其他信息,例如在聲明附近或信息部分中放置的鏈接。 例如,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他們展示其標誌的私人認證計劃。 法院澄清,附件一第 31 點禁止此類做法,即使消費者領取獎品(即索取有關獎品性質的信息或接收獎品)所需支付的費用與其他獎品相比微乎其微。 ,無論支付此類費用是否會為交易者帶來任何優勢(274)。 在一個涉及遊戲社群的線上交易活動中,孩子們在其中打扮虛擬娃娃,促使孩子們「購買更多」、「在這裡購物」、「立即升級」和「升級到超級明星」。 國家法院禁止這種做法,理由是這些言論構成了附件一第 28 點中對兒童的直接上訴 (264)。
如果您沒有或無法要求修理或更換,您可以要求按比例減少賠償,或者您可以由公司承擔費用修理缺陷,或者請其他人修理,或者 - 作為最後度假村 - 您也可以退出合約。 如果消費者與公司之間簽訂了銷售和購買動產、提供數位內容或提供數位服務的合同,則您不得自行修復缺陷,費用由公司承擔,也不得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您可以將您選擇的配件保固權轉讓給其他配件,但您將承擔轉讓費用,除非有正當理由或公司給出了理由。 除某些例外情況且不考慮具體情況的國家法規普遍禁止賣方向消費者提供連結報價,這違反了該指令。 (399)關於航空運輸,《航空航班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可選附加費必須在每次訂票流程開始時以清晰、透明、清晰的形式顯示,並且客戶決定是否接受。 事實上,許多消費者投資房地產作為退休基金的替代品。 他們購買房地產是為了出租並收取租金,而不是投資金融產品時所獲得的利息。
關於對消費者的排名透明度的新規則(在《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以與 P2B 法規類似的方式定義了「排名」的概念。 P2B法規要求平台將平台的企業對企業合約條款告知其企業用戶,或在簽訂合約之前的階段提供該資訊。 對於透過郵政和其他印刷廣告進行的行銷,歐盟沒有類似的部門規則。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的第 26 點,對它們進行了詳盡的監管。 因此,禁止任何類型的無地址印刷廣告的國家規定超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完全統一規定,除非消費者事先同意(選擇加入)。 只有當此類禁令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時(即非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才允許實施此類禁令。 一些成員國出於各種原因為此類禁令辯護,例如保護環境(減少行銷材料上浪費的紙張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不影響歐盟關於產品健康特性的規定。 因此,第 17 點僅適用於作為現有歐盟健康聲明規則的補充。 然而,所有有關健康和保健產品的欺騙行為都可以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進行調查(例如,如果一般介紹具有誤導性)。 慈善機構或其他道德組織可能有資格成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指令下的交易者,這取決於它們是否開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符合某些道德標準的產品)。 作為交易者,他們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其商業活動有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