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配件保固、產品保固和保固的示範手冊 當顯示的結果可能誤導或混淆消費者對商品性質的認識時,應考慮《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其中第6(1)(a) 條和第6(2)(a) 條。 使用商標品牌作為關鍵字銷售仿冒品的公司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 9 點。 這種解釋是合理的,因為《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 6(1) 條不同——沒有規定合約後果。 此外,法院解釋說,《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特別是其第11 條,不包含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7(1) 條類似的要求,這些要求違反了不允許執行該申請的國家立法。 如果執行法院在執行法院確定合約條款的不公平性質之前執行,則根據《合約不公平條款指令》,消費者可獲得的補救措施將僅限於包括賠償在內的事後保護,缺乏臨時措施將限制消費者的補救措施。 兩個文書互補性的另一個例子涉及 UCP 指令附件一第 21 和 29 點所禁止的「主動銷售」做法的後果。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27 條明確規定,在主動銷售的情況下,“消費者應免於獲得任何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未做出回應[……]並不構成同意」。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經具體情況評估,如果貿易商未遵守該指令第6條和第7條規定的資訊要求,則此類商業行為可被視為不公平。 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滿箱汽車時,消費者必須提前支付燃油費的信息,第6條第(1)(b)和(d)條,第7條第(1)條和第7條基於a)點和第 . 此成本可能被認為是非可選的,因此根據指令第 6(1)(d) 條和第 7(4)(c) 條構成產品總價的一部分,並且有關此的資訊必須在預訂流程開始之前提供延長時間。 這些貿易商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消費者承擔的專業謹慎義務不同於《電子商務指令》第 14 條中規定的針對服務非法儲存資訊的免責制度,同時也是其補充。 這方面的例子包括汽車經銷商、古董經銷商和二手零售商。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收債人提起訴訟,因為收債人使用與官方機構使用的標誌、名稱和文件類似的標誌、名稱和文件。 該交易員給顧客留下了誤導性的印象,認為他正在執行官方法院命令,以便讓顧客償還債務,而事實上,這項權力是公共當局保留的 (130)。 這包括經銷商最初作為經銷商,然後以消費者的身份出現,例如,賣方出於交易目的以專業機動車輛經銷商的身份出現,但後來以自然人的身份簽署合約。 “歐盟立法者賦予‘交易者’概念極其廣泛的含義,其中包括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們開展涉及報酬的活動,並且不排除其範圍內受託承擔公共利益任務的法人實體。 第 13 登記公司 條第(5)款要求成員國向委員會通報關於制裁的國家規則及其後續修正案,即透過描述相關國家規定的具體通知,而不僅僅是作為換位措施一般通知的一部分。 國家當局封鎖了一家商人的網站,該商人將一種含有治療艾滋病毒的抗病毒劑的藥物宣傳為“對抗冠狀病毒(Covid19)的唯一藥物”和“對抗冠狀病毒(Covid19)的唯一療法” . ,儘管衛生當局已發布官方聲明稱該病毒尚無有效治療方法(247)。 像傳銷這樣的層級結構很複雜,很難量化新成員為公司帶來的好處。 另一個案例是國家彩券案,涉及招募玩家聯合彩券的計畫。 他們不斷招募新玩家,並向之前加入的玩家和專案組織者支付更高的費用。 新會員加入時支付 10 歐元,然後每月支付約 43 歐元參與。 獲勝的玩家實際上獲得了獎金的 50%,獎金上限為 one hundred 萬歐元,這意味著玩家不會獲得任何獎金。 法院澄清,如果新參與者支付的捐款與向現有參與者支付的報酬/利潤之間存在間接聯繫,則此類計劃將被歸類為傳銷。 因此,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嚴格意義上不涉及產品或特性,但其主要目的是評估貿易商在提供或銷售產品時的品質和表現的評估。 如果在這個框架中,對「貿易商」績效的評估被用作促銷其產品的手段,那麼這些評估也可以被認為對於消費者在就給定貿易商的產品做出交易決策時至關重要。 具體地,如果評論是基於諸如產品品質、可靠性或交付速度之類的參數來評估商家,則這樣的評論可以針對商家的產品的促銷或與商家的產品的促銷交織在一起。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新規定可能適用於這些評估。 此外,當消費者進行搜尋查詢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資訊要求也適用於貿易商。 同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基於這樣的想法:如果國家措施禁止只有非常容易上當受騙、天真的人才提出的索賠(例如「吹噓」[138]),那麼這將是不成比例的,並且會過度阻礙貿易。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第 5-9 條)涉及能夠扭曲消費者經濟行為的不公平、欺騙性和侵略性商業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第5 條至第9 條)涉及不公平、欺騙性和侵略性的商業行為,這些行為能夠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從而實際上或可能誘使他們做出他們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以下的流程圖顯示了附件中的商業行為「黑名單」以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即第6-9條。 如果一種商業行為僅滿足這些條件之一,則該商業行為被視為不公平,因此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禁止。 台北會計事務所 成員國必須確保各主管公共執法機構之間真誠地進行協調。 在由不同機構負責執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部門立法的成員國中,各機構應密切合作,以確保各自對同一貿易商和/或商業行為的調查結果保持一致。 歐洲法院在 Bankia 案 (65) 的判決中回顧說,根據不公平條款指令審查合約條款公平性的國家法院甚至可以依職權評估商業慣例的不公平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其他歐盟立法中與商業通訊相關的資訊要求是「重要的」。 由此可見,一般而言,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適用並不會僅僅因為存在其他有效的歐盟法律來規範不公平商業行為的特定方面而被先驗地排除。 在滿足上述所有三個條件的情況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不涵蓋受監管商業行為的特定方面,例如特定部門的規則。 消費者保護機構(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 條和第7 條)對線上平台處以罰款,原因是該線上平台在建立使用者帳戶時未及時充分地告知用戶資料用於商業目的,更一般而言,誤導使用者。 在涉及「免費信貸」優惠的案件中,消費者保護機構認為,如果消費者必須簽署包含額外費用的信用保險合約才能獲得「免費信貸」優惠,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0條的範圍。 一家線上零售商在其網站上宣傳了許多產品,包括衣服和化妝品,因為它們對健康有各種積極作用(例如止痛藥、睡眠增強劑、除皺劑)。 國家當局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將其列為禁止的欺騙性商業行為 (255)。 2020年,國家當局對兩家約會網站的經營者處以罰款,因為這些網站的訂閱模式不符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公司設立 當局發現,雖然這些網站的使用被宣傳為免費,但基本服務(例如聯絡用戶)是收費的,因此消費者收到了有關訂閱、續訂和費用的誤導性資訊。 此外,大量的消費者投訴及其處理不力表明,貿易商不願意改變其溝通方式(222)。 這種差異對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之間的互動尤其重要。 負責執行 UTP 指令的國家當局在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潛在誤導性執法實踐中進行的調查通常基於歐盟食品法要求的包裝上的產品成分資訊(187 )。 與「雙重品質」相關的分銷做法對於食品(包括飲料)來說是最成問題的。 食品部門(例如,《一般食品法條例》(42)、《食品消費者資訊條例》(43))。 由於其一般範圍,該指令也適用於許多也受到其他一般或部門歐盟立法監管的商業慣例。 我們可能會提供聊天室、留言板、公告板或互動區域,訪客可以在其中發表評論或訊息,包括個人資訊。 在這種情況下,請務必在進入之前檢查已發布的規則,因為它們以及我們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對您具有約束力。 記帳士 在網路上發布的所有資訊都是公開的,我們對您自願在線上發布的任何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戶在網路上提供個人資訊時應謹慎行事,因為此類資訊可能會被這些服務的其他使用者閱讀、收集和使用,並可能導致商業或其他未經請求的訊息。 在業務出售、業務重組或適用法律要求或允許的其他情況下,我們可能會與第三方分享或揭露您的個人資訊以及其他業務資產。 涉及《索賠條例》第 11 條中未提及的某些醫生或衛生專業人員以及其他組織的建議的索賠。 法院就具體案件中的侵略行為評估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 然而,購買包含產品功能和價格的廣播廣告的邀請通常不被歸類為合約前資訊。 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誤導消費者,包括其顯示的所有情況,即使資訊實際上是正確的。 購買產品或訂閱服務後做出的許多購買後決策都可以被視為交易決策。 「[……]在目前情況下,相關貿易商的行為僅發生過一次並且僅影響一名消費者這一事實是完全無關的。 會計服務 這同樣適用於公共當局,根據具體情況,如果公共當局開展商業活動,則可能有資格成為貿易商。 賣方是否為了轉售而購買產品,從而導致該活動與其商業或專業活動具有規律性、頻率和/或同時性(118)。 然而,這些措施只有在與要實現的目標相稱的情況下才能被允許,而透過對歐盟內部貿易限制較少的措施無法實現該目標(100)。 特別是,第 6 條要求成員國確保貿易商清楚識別折扣、獎金和禮品等促銷優惠(如果服務提供者所在成員國允許),以及使用此類促銷優惠的條件。 這是可能的,因為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3(1) 條非常寬泛的定義,“商業行為”是指“與向消費者推銷、銷售或提供產品直接相關的行為”,沒有指定有關產品原產地的附加要求。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明確規定,所有索賠(包括環境索賠)必須基於主管機關能夠核實的證據。 因此,聲明必須基於強有力的、獨立的、可驗證的和普遍接受的證據,並考慮到最新的科學發現和方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包含要求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文件或其他支持證據的同等義務。 一家零售商簽署了一項促進木材永續利用的行為準則,並在其網站上顯示該準則的標誌。 該行為準則包括承諾其成員不會使用來自不可持續管理的森林的硬木。 然而,事實證明,網站上廣告的產品含有來自這些森林的木材。 在這種情況下,索賠可能違反附件一第 4 點,或具有《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b) 條含義內的誤導性。 《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中規定的資訊要求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含義內的「重要」資訊。 如果未能提供上述資訊(經過個人評估)可能會影響一般消費者的交易決策,則可能會被視為具有誤導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強制要求表明產品或其成分的地理(或商業)來源(161)。 安威士合作夥伴可享有相比安防產業平均可觀的利潤空間。 安威士經過20年的發展,專注於為企業提供前沿的安全解決方案,以易於部署、易於部署、易於使用、易於維護為理念。 我們的解決方案已服務超過20萬家企業和中小企業客戶。 您也可以向您居住國的資料保護機構或愛爾蘭的資料保護委員會 (DPC) 提出投訴,該委員會是 NCH 在 EEA 指定的主要監管機構。 隨著航太技術的快速發展,對輕質、高強、耐高溫、耐化學腐蝕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我們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以確保為國際客戶提供最個人化的體驗。 例如,這種濫用行為可以是在同等交易的情況下對商業夥伴適用不同的條件,使他們處於競爭劣勢,或直接或間接規定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 安威士合作夥伴-安威士因安威士One產品旨在招募來自北美的優質技術創業家和IT及安全後端整合商,專門為您量身定制的合作夥伴體系,共同為使用者提供最優質的安防產品和服務。 Anviz One 合作夥伴可以與他分享 Anviz 不斷開發和現代化 Anviz One 產品的長期發展所帶來的持久好處。 Anviz 合作夥伴計畫專為業界領先的經銷商、經銷商、軟體開發商、系統整合商、安裝人員而設計,他們精通實體門禁、考勤和監控產品的智慧解決方案。 該計劃可幫助合作夥伴在快速變化的環境中建立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客戶需要增值服務、專注的技術專業知識和高水準的滿意度。 記帳士 我們不支援「請勿追蹤」瀏覽器設置,目前不參與任何「請勿追蹤」框架,該框架允許我們回應您發出的有關收集您的個人資訊的信號或其他機制。 如果您是加州居民,《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 可能會賦予您有關 NCH 使用您的個人資訊的額外權利。 要了解有關您在加利福尼亞州的隱私權的更多信息,請單擊此處。 本隱私權聲明適用於您的個人訊息,即可用於識別您身分的資訊或資訊組合。 最近的研究顯示,67%的網路購物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 此外,到 2020 年,預計將有 9 億客戶在國際上線上購買產品。 儘管從國外購買的數量明顯在增加,但了解這一趨勢背後的原因也很重要。 此外,該交易商在廣告中歪曲消費者無論其信用度如何都會獲得貸款(155)。 主管機關認為,經營者對消費者施加不允許的壓力並屢次採取攻擊性行為,這種行為違背了專業謹慎的要求,侵犯了普通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從而迫使其做出了自己不願所做的交易決定。 其目的是,只有在合理地假設貿易商預見商業行為會對弱勢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的情況下,才對貿易商施加責任。 「相當謹慎的消費者」不會相信包裝上廣告的尺寸意味著相關促銷產品的尺寸增加了相同的數量(136)。 一般消費者通常不會將任何治療效果歸因於標有「皮膚病學測試」的產品,因為它們不具有任何此類效果(137)。 這與根據第 6、7 和 8 條必須進行的審查相同。 由此可見,第五條第二款的措詞與後續條款的措詞不同,但對消費者行為的重大扭曲的要求是相同的。 這些交易決定可能會導致根據國家合約法不產生法律後果的行動,消費者可以從第一次看到廣告到產品生命週期結束或最後一次使用服務期間隨時採取行動。 […] 該指令第 2 條的 k) 點必須解釋為“商業決策”的概念包括與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直接相關的所有決策。 [……]交易決策是消費者做出的關於是否購買、如果購買、如何購買以及在什麼條件下購買的任何決定。 因此,這個概念不僅包括關於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的決策,還包括與這種決策直接相關的決策,例如關於消費者是否進入商店的決策。 電話服務供應商在電視上宣傳行動電話訂閱,強調特定的價格優勢,同時僅以小字形式在螢幕上顯示很短的時間的優惠條款和條件。 國家法院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訊手段(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因此,重要資訊的遺漏使該廣告具有誤導性(201)。 雖然這些規定著重於特定的商業慣例或部門,但第 7 條第(2)款的範圍是一般性的、更廣泛的,可以適用於任何商業慣例。 此外,它還對食品和飼料行業企業家規定了有關食品和飼料的標籤、廣告和展示的一般義務,包括其形狀、外觀和包裝、使用的包裝材料、貨物 它們被提出的方式和方式。 ,並指出在各種設備上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不得誤導消費者(184)。 首先,團購後所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不能比平常價格下所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差,除非明確告知消費者這一點。 必須明確說明消費者可以使用購買選項的條件(例如,最低客戶數量、優惠持續時間)。 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印表機製造商處以罰款,原因是其存在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包括未能在消費包裝上正確突出使用非正品碳粉盒的限制 (321)。 為了確保環境聲明的有效性,貿易商必須從使用聲明的那一刻起就有證據支持其聲明,或確保可以根據要求獲取和提供證據。 為了使商家不違反這項禁令,他們必須始終能夠證明他們已經提供了獎品或提供了與針對消費者的廣告中所述的類似福利。 這種自動化手段允許交易者購買超過主要售票者施加的技術限制的門票,或繞過主要售票者為所有訪客提供的任何其他技術手段,例如線上隊列管理。 會計 如果門票由自動化軟體“維護”,但以不同的方式單獨支付,則該禁令也適用。 如果門票經銷商從使用機器人購買門票的第三方取得門票,則該規定也適用。 事實上,主要門票銷售商知道轉銷商使用機器人的情況與禁令無關,只要轉銷商的使用使轉銷商能夠比其他客戶購買更多的門票。 同樣,支付給第三方以啟動網路服務的連線費用也不能反駁網路服務免費的主張,前提是連線費沒有增加以涵蓋提供免費服務的成本。 如果預計會產生此類初始費用,貿易商應始終正確告知消費者。 附件一第 20 點禁止使用「免費」一詞來描述套餐優惠的特定要素,如果該要素的成本包含在套餐價格中。 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資料的收集和處理必須遵守《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和《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的上述法律要求。 除此之外,套餐旅行指示規定了貿易商必須向旅行者提供的合約前信息,包括有關套餐中所含服務的具體信息,以及套餐的總價(含稅)以及(如適用)所有費用。 根據該指令,貿易商還必須明確告知旅行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被視為旅行套餐或僅被視為一組保護級別較低的旅行服務,並且他們必須提供有關相關概念有效的保護級別的信息具有標準化的資訊。 此外,根據第7(1)(d)條,耐久性也是客觀合格要求之一(第2(13)條定義為「產品在正常使用下維持其所需功能和性能的能力」)。 在企業與消費者關係的背景下,綠色環保可以與企業對消費者影響產品環境特性的任何形式的商業行為有關。 根據《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249)第 7 條第(3)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資訊「不得歸因於與預防、治療或治癒人類疾病有關的食品特性,也不得參考此類屬性」。 這項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無論其經營處於食品鏈的哪個階段,只要其活動涉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相關資訊。 「食品資訊」指透過標籤或隨附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包括技術手段或口頭交流)提供的有關食品的資訊。 根據2012 年倫敦奧運會和殘奧會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法院的裁決,在歐洲經濟區銷售國家/地區、歐洲經濟區演出國家/地區或兩者都有國家法律禁止的情況下,給人留下門票可以合法銷售的印象。 在 Orange Polska 案的判決中,法院指出,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第 8 台北會計師 條至第 9 條所涵蓋的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交易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嚴重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因此,必須審查一般消費者對產品的選擇或行為自由是否受到「顯著」損害。 然而,聲明「100% 可再生材料(不包括配件)」指定了產品的哪些元件不含可再生材料 (309)。 如果使用含糊不清的陳述,則澄清必須足夠詳細,以便該陳述不能以交易者意圖之外的方式進行解釋。 含竹餐具作為塑膠的可持續、可回收和環保替代品,這些產品實際上是由塑膠、竹子(有時是竹粉)以及三聚氰胺和甲醛製成的樹脂製成的,需要生產不同的形狀(鍋、碗)等)及剛性程度(301)。 透過聲稱參與特定遊戲的每個人都有機會贏得筆記型電腦,零售商製造了消費者可以獲勝的錯誤印象。 消費者知道付費產品的獨立價格,價格不會根據是否附帶免費產品而改變。 登記公司 因此,商家不能對標示為「免費」的產品收取包裝費、裝卸費或管理費。 當商家提供「免費」優惠時,他們還必須在所有資料中明確說明上述不可避免的費用將由消費者承擔。 消費者保護機構裁定,聲稱按摩椅對人體健康有療效(包括治療脊椎和循環系統問題)的說法屬於附件一第 17 點規定的禁止範圍 (245)。 似乎有必要區分UTP #14(參與者主要或完全透過招募新參與者來賺取收入)和多層次(MLML) 行銷,其中銷售人員主要透過個人分銷以及在他們招募的銷售人員完成銷售後獲得報酬。